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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07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1998-11-16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1998]548号 发布日期: 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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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9-23  浏览次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粤价函[1998]548号

省建委:

  你委报来《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意见的函》(粤建函[1998]22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标准:

  (一)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含本数),每宗收80元。

  (二)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每宗收120元。

  (三)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三、房地产分丘平面测绘属政府对房地产管理的基础测绘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解决,不得另行收费。

  四、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五、以上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