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粤价函[1998]230号
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证券期货培训中心”收费问题的函》(粤证监函[1998]91号)悉。你委证券期货培训中心根据国务院证券委《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负责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培训。鉴于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属强制性培训和开展该项工作需支出一定费用的实际,根据省委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证券期货培训中心在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同时,按每人每期(三天)5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培训费含考试费、证书手册费。课本资料费另行按实收取。
以上规定从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