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0]203号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93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考试分离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3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组织初中毕业考试不得另行收费。
| 索引号: | 006939756/2002-00053 | 分类: | 综合政务、函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0-05-26 |
| 名称: | 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 ||
| 文号: | 粤价函[2000]203号 | 发布日期: | 2002-08-23 |
| 主题词: | |||
粤价函[2000]203号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93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考试分离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3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组织初中毕业考试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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