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0]2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以及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的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药品价格,不分产地、商品名,一律按新调整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新调整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其中,通过招标进药的,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20%的差率制定销售价格。省外产品在不突破新调整价格的情况下,可按产地制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为体现优质优价,对GMP企业生产的产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可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执行GMP或非GMP价格,但非GMP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能执行非GMP价格。
三、各地物价部门接到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降价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