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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09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2-04-20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已废止)
文号: 粤价〔2002〕154号 发布日期: 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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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5-29  浏览次数:-

粤价〔2002〕154号

省交通厅:

  《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粤交运函〔2002〕180号)悉。全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拟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鉴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实行分离的实际,从业资格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从业资格鉴定可收取技能鉴定费。

  二、收费标准。旅客及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180元(3元×60课时);增驾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96元(3元×32课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技能鉴定费(含旅客及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每人每次120元(含证册费10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培训对象。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证制度。全省所有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为减轻现有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负担和平稳过渡,凡符合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652号文有关直接发证或直接换证条件的驾驶员,一律免培训、免考试直接换领从业资格证,并免交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技能鉴定费,只按规定缴交证册费。

  以上规定,自2002年4月20日开始执行,请通知培训、鉴定单位遵照执行,并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