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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1-00012 分类: 综合政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1-08-17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01]361号 发布日期: 20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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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1-10-16  浏览次数:-

二ОО一年八月十七日   粤价函[2001]36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函》(粤交财函〔2001〕1222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0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水运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8‰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