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 索引号: | 006939756/2013-00451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3-08-29 |
| 名称: |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 ||
| 文号: | 粤价〔2013〕207号 | 发布日期: | 2013-08-29 |
| 主题词: | |||
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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