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1-0026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1-11-07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2011〕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11-0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11-07  浏览次数:-

粤价函〔2011〕1133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1〕163号)收悉。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四、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是指“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二、你局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经营者发放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明。

  以上,业经过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专此函复。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