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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1-0029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1-04-11
名称: 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价〔2011〕76号 发布日期: 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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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04-12  浏览次数:-

粤价〔2011〕76号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对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营业面积、营业额及约定价差幅度等因素核定。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可按前述因素 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核定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三、平价商店补贴按照省、市、县级三级分别承担。对中央驻粤、省属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地方设立的平价商店的补贴以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为主,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给予补贴,其中租金补贴采取定期补贴方式,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申请使用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分别执行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平价商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六、平价商店对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当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平价商品的进货量、销货量、进价与销价、销售金额等,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