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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6-0004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6-08-10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教财〔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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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6-10-25  浏览次数:-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粤教财〔2006〕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 2006 年秋季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对我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取课本费等问题

  我省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学生入学仍需缴交课本费。 2006 学年秋季课本费收取标准暂按照原“一费制”的标准核定,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 50 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 90 元。各地应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收费标准和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结合实际,科学合理选用学生用书,确保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任务和目标。

  从今年秋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代收,作业本由学校统一购买后发放给学生使用。作业本费的代收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 5 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 10 元,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原“一费制”以外的收费问题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后,农村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仍按粤价 [2003]256 号文执行。各地应对原“一费制”以外的收费进行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坚决取消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补课费等收费项目。

  农村各级各类初中、小学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省、市的有关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全省各地城镇公办中小学、农村公办等级中小学以及一、二类地区的农村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财政补助的免杂费标准与原“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差额。一经发现,将以乱收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