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中专学校(含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含成人技校):
为了引导住宿学生合理用水用电、节约水电,同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我省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水电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等院校住宿生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人每月4―5立方米水、8―10千瓦时电的费用,具体用量由学校在此范围内确定。单位学生宿舍每月包含的免费水电用量最高上限等于每生每月免费水电用量乘上本单位宿舍所住的学生人数。
二、凡实行对住宿生超水电用量收费的学校,学生宿舍每室安装水、电表各一个,学校管理部门以水电表的实际读数确定学生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免费水电用量部分,可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对该宿舍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计收的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住宿生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免费数量的不补贴。学校可以按每学期一次或两次结算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
三、凡实行对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用的学校,须将具体的结算时段及计费办法向学生公示。收费时须开具收款收据。学生宿舍未安装一室一表的学校一律不得向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
四、以上规定自200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五、从2004年秋季开始,我省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可参照高等院校的执行(见附表)。
附表:
广东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