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粤价〔1998〕72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报请审批我分行工程经济业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银函〔1998〕72号)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按本文附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服务、强行收 费。
四、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五、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的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六、以上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