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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10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1999-11-22
名称: 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粤价〔1999〕315号 发布日期: 20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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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8-28  浏览次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9〕315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全省各高校: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粤办函1999431号文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毕业生培养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2、高校收取毕业生培养费必须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3、毕业生培养费属预算外资金,各高校收取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由省高教主管部门集中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毕业生培养费收入应全额用于学校教育经费的补充、毕业生就业指导、表彰优秀毕业生、勤工助学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及艰苦地区(行业)就业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奖励和福利方面的开支。各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将用款计划(用款分配比例、用款进度)送高教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收入上缴情况给予返拨。

  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高教厅、物价局、财政厅粤高教毕1998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办函1999431号

省高教厅、物价局:

  省物价局粤价〔1999105号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贫困市、县就业,经思想教育仍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每人收取培养费7000元。若国家取消下达比例,此项收费也相应取消。

  二、对入学前定向和入学后本人自愿申请享受单位或学校专项奖学金而不履行协议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不同学历分档收取培养费:专科生每人1万元,本科生每人1.5万元,研究生每人2万元。航海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规定的系统、行业和地区就业的,需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按本复函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部分培养费。

  四、粤办函〔199995号文第一条及粤办函1997436号文所指收费对象及标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