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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11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1998-07-24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1998〕327号 发布日期: 20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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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8-09  浏览次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1998〕327号

省高教厅:

  《关于增加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粤高教基199738号)、《关于补充增加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粤高教基199745号)悉。经与省财政厅会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考试费、自费出国留学生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同意以下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高校中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教师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费,因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范围,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22号、粤价函1997179号文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每人250元、中级每人180元、初级每人80元)”、“考试费(报名每人10元、考务每科35元)”标准执行。

  (二)中专学生毕业证书费、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统考费,分别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文规定的“毕业证书费”、“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标准执行。

  三、信息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因属学校收费,应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高校设置评议费、自费出国留学审核手续费、省大专英语考试(三级)费、中专英语统考费、中专计算机统考费、学生证费、继续教育证书费,因立项收费依据不足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同意收费。

  社会助学机构审核、高校或中专专业设置评议、教学成果奖评审所需经费,可在年度预算内解决,不立项收费。

  五、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条件不充分,暂不调高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附:

高教系统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考试费
计算机等级考试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外语统考




65
80

含笔试和上机考试,其中上缴国家10元、省15元。向报考者收取。
含上缴费用,向报考者收取

2、自费出国留学生偿还高等教育培训费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学年
学年
学年
学年


           
1500
2500
4000
6000

收费对象和范围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21号文和国家教委教留1993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