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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10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1998-08-21
名称: 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1998〕230号,已废止)
文号: 粤价〔1998〕230号 发布日期: 20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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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1998〕230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8-09  浏览次数:-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粤价〔1998〕230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报关公司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费、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费,均含上缴海关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海关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外,不得再向报关公司提取报关单(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费分成。

  2、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代理报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由省委托市(地级以上市)管理。各市物价部门应将制定的代理报关服务费标准上报我局备案。

  3、各地报关公司收费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海关收费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