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2〕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考费标准的请示》(粤教考〔2001〕1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1、同意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科20元调整为25元。其中上缴省和国家的标准由每科9元调整为11元。
2、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单科合格证费,发放单科合格证的费用在考试费中列支。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索引号: | 006939756/2002-00112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2-05-29 |
| 名称: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 ||
| 文号: | 粤价函〔20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02-05-29 |
| 主题词: | |||
粤价函〔2002〕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考费标准的请示》(粤教考〔2001〕1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1、同意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科20元调整为25元。其中上缴省和国家的标准由每科9元调整为11元。
2、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单科合格证费,发放单科合格证的费用在考试费中列支。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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