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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02-0011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函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1997-07-10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文号: 粤价函〔1997〕275号 发布日期: 20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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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2-04  浏览次数:-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粤价函〔1997〕275号

省高教厅:

  你厅《关于补列和调整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的函》(粤高教基[1997]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列补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研究生、本科插班生报名费均为每人25元,考试费均为每科10元。

  2、毕业生报到证费,每证3元(含毕业生登记表和就业协议书等费用)。

  3、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每证15元(磁卡式,含有关表格、资料),其中,市、县自学考试办每证留2元,上交省自学考试办每证13元。

  二、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自学考试审定费、毕业证书费、自学考试报名费,因实际执行的时间短,且调整的理由不充分,暂不同意调整收费标准。

  三、国家定点考场建设费、普通高考成绩复查费、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热线电话查询费、 自学考试考务费立项依据不足,不同意收费。上述业务所需的经费应在已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招生录取费等项目中列支。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