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3〕358号
省法院: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肖文等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机制助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依法推进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化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2020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市监规字〔2020〕4号),明确“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等情形时,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依法界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收取相关材料,对破产程序终结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完善破产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我们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完善破产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时归集共享全省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为全社会共同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撑;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失信主体信用约束制度,根据司法部门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配合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准和综合业务审批环节嵌入信用核查功能,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办理业务。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华琴,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