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3〕351号
省法院:
闵卫国委员提出的《关于我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数字化建设的提案》(第2023092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属于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内容。为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我局于2021年9月6日与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2021〕77号,以下简称《意见》),重点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事主体办理全程电子化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或申报年报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商事主体告知填报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相关内容。二是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其登记的住所以外的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未填报的,其登记的住所视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三是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电子邮箱作为承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未填报的,其年度报告中的电子邮箱视为承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信用广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商事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予以公示。四是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开设市场主体在线填报或变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版块,并向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推送商事主体填报或变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意见》试行后,我局在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增设提醒功能,通过以弹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告知书》的方式提醒和指引市场主体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截至2023年4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共推送6899条,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累计交换量为745692条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省法院、省税务局、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过接口服务、库表交换方式申请了该类信息。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指引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年报责任,确保企业通信地址等信息依法公示。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华琴,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