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2〕444号
省医保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卓华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特殊病种医保基金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我们赞同李卓华代表提出的加强特殊病种医保基金管理巩固三医联动改革成效的建议,代表的建议对于推进健康广东建设这一民生工程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近年来,我局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便利化,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依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工作。上线“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全省实现企业开办“一个环节、一表填报、一网通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对于从事各种药品零售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的市场主体,均使用“药品零售”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准经营药品以外的其它商品”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依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零售药店非常成熟的一种业态,为顾客提供从药品到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化妆品、便利生活用品等一站式、全方位的健康服务,简单一刀切的禁止药店“摆放和销售非药品”有行政干预医药零售行业和企业发展之嫌。建议医保部门加强对药店使用医保卡的日常监督,以减少“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流失,而不是一刀切的干预药店经营,可以要求药店采取的“医保产品”和“非医保产品”区分摆放和明确标识,不得使用医保卡购买非医保产品等措施,达到有效监管医保卡使用的目的。
二、配合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我局为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近年来均将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药品作为重点品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入手,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包括医保定点药店在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2022年,按照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及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药品流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事项包括核查药品零售企业医保高值药品购进销售行为,重点检查企业药品经营的全过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企业购进药品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进记录、购进发票、购销合同等手续是否完善,药品购、销、存数量是否平衡。检查中一经核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虚构销售医保药品骗取医保资金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将线索移送医疗保障部门。
下一步,我局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工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自动归集公示。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增加对风险程度较高药店的随机抽查频次,提高市场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强化部门协作,对违法失信的药店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二是督促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落实药品流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对象,深入梳理排查违法违规线索,形成有效震慑。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华琴,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