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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2-0022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21
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6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粤市监食经函〔2022〕284号 发布日期: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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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6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3-22  浏览次数:-

粤市监食经函〔2022〕284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冯旭初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在“三孩”政策背景下加强城镇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管理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一是落实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相关规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二是规范登记经营范围。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对从事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儿托育服务的营利性托儿所,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托育服务”。对从事产妇与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的营利性护理机构,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三是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上线“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全省实现企业开办“一个环节、一表填报、一网通办”,实现包括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内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我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一是严格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婴幼儿照护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进行许可。二是开展照护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并开展演练,深圳、韶关、东莞、中山、阳江、肇庆、云浮等地借助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探索照护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婴幼儿时期特点,禁止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改刀烧卤熟食、鱼等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采取高压态势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三是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落实的检查。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的工作要求,配合主管部门排查全省月子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隐患,堵塞防控漏洞,严防疫情局部暴发,重点排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被监管对象的健康状况及流动情况;场所环境卫生、清洁消毒情况;防护物资配备情况;防控制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防控知识培训、宣传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及应急处置演练情况等。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价格监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性机构,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巡查抽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提醒告诫、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以监护人签订的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为基础,加强对相关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强化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明码标价等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廷保,1382623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