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1〕675号
吴群莲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提案》(第20210896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艺术类培训机构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和拓展,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近年来,我省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和规范相关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但是,正如提案中所说“模糊的归口管理和不具体的审批或备案标准,是一直困扰非学校艺术类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症结所在”。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和准入标准,依法支持和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发展。
一、我省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情况及依据
(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也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意见第五条规定:“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按照以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在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方可办理商事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登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一是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相关机构商事登记前需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二是依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范相关机构名称登记管理。三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全省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体育培训、艺术培训、美术辅导等的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列为前置审批事项,规范表述为“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二)相关部门审批管理情况
2018年5月,省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教策〔2018〕6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7号)、《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8号),对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党建,课程等均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由于培训机构的范围和内涵迄今未有明确界定,2018年印发的《设置标准》,其范围未包括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
针对开展体育培训、艺术培训、美术辅导等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应当取得前置许可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如广州、佛山、中山等)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因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上述培训机构属于许可部门的审批范围,暂不宜要求上述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申请商事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规定“艺术类培训机构,不设立文化课相关补习辅导,即可以直接法人登记。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述条款并未被采纳写进《条例》中。
二、其他省市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各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因此,全国各省市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不尽相同。
(一)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2018年北京市印发《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
行)》等文件,未对民办培训机构分作许可类、一般类登记管理。经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了解,目前北京市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注册。
(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2020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许可类包括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一般类包括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在监管体制方面,《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规定,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因各地情况不一,全国各省市对非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条件、标准设置及管理体制规定存在差异,也导致各地对艺术类等民办培训机构是否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注册持不同观点,亟需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明确,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做好顶层设计”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5月2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实做细落实方案,科学组织、务求实效,依法规范教学培训秩序,加强权益保护,确保改革稳妥实施。我们将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对标对表中央要求,推动细化落实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和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琳琳,020-3883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