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办函〔2021〕667号
易文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工作的提案》(第20210954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我省第三方药品物流规范发展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药品现代物流的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积极推动我省药品流通企业规范化、集约化发展,营造药品现代物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包括 “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就是为了放开条件、促进市场充分公平竞争。为推动我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业规范发展,我局于2017年9月出台了《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1号)(简称《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作为推荐性技术标准,试行三年来,对于引导我省药品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发挥了较好的技术指导作用。
有关第三方药品物流政策的制订职责属于国家事权,作为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不再设置条件限制准入;企业在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我局支持任何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
二、组织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配套政策,进一步研究药品现代物流有关法规政策,继续会省司法厅商讨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出台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能性;同时希望我们双方共同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推动行业协会制订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推动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发展公平有序、高质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苏文魁,020-3788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