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办函〔2021〕629号
王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在超大型城市创新试点设立社区便民药房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设立便民药房建议,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就医取药方面有积极意义,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精神较难操作,文件要求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二、2019年10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创新‘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完善处方流转平台功能和实施办法,推广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三、2015年以来,我省积极支持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全面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各类零售药店,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各地医保部门对各类零售药店一视同仁,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对其药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目前,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有27400多家,基本满足参保群众购药的需要。
四、2020年7月,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集采,充分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益,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质优价廉药品的供应,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购药并得到实惠。同时,为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要求参与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使参保患者可以就近买到与医院质价相同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提高了医保药品保障的可及性。
五、我省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开展“互联网+”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医保服务等政策,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方便广大参保人就医购药。
六、我省近几年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互联网+”蓬勃发展。目前我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7966家,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15家,零售企业达五万五千多家,遍及全省所有市、县(市)、乡(镇)、村,为全省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探索更加完善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可及的方式方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医药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圣林,020-3788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