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1〕608号
华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省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纳入营业执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信息化系统,积极、稳妥、依法在全省开展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宁飞,020-3883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