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1〕421号
省法院: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赖晓静代表提出了关于省法院出台意见明确个体工商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我局赞同赖晓静代表提出的建议,支持省法院出台意见,对于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华琴,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