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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0-0066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6-09
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粤市监标准函〔2020〕621号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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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06-09  浏览次数:-

  粤市监标准函〔2020〕621号  

李卓伦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老年代步车”乱象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颇受关注,屡上媒体头条。既因其体积小、便于操作驾驶、价格低廉、监管空白等特点,深受老年人和残疾人青睐,又因其挤占机动车道行驶、随意逆行横穿车道、违法载货载客等现象增多,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代表们对我省“老年代步车”乱象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了解,所提出的制定完备法律标准、严格质量监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意见对于推动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的“老年代步车”管理体系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关于“老年代步车”认证及标准制修订问题

  (一)“老年代步车”目前处于认证及标准的真空地带。针对“老年代步车”这种特殊车型及近年来相关情况,《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老年代步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标函〔2015〕873号)专门回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暂未开展对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复函》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老年代步车”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二)“老年代步车”国家标准研究现状。虽然“老年代步车”没有完全对应的标准,但作为一种特殊现象,有关标准化部门和技术机构均有一定的研究和关注。经查询,与“老年代步车”有一定相关的国家标准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即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其中SAC/TC 148负责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下设的轮椅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48/SC 1)负责“老年代步车”相关标准执行;SAC/TC 114负责全国电动汽车名词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老年代步车”相关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与“老年代步车”整车国家标准密切相关的有3个—《老年电动代步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计划号:20161682-T-339)和《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计划号:20192430-Q-339)。《老年电动代步车》由SAC/TC 148归口上报,适用范围为仅承载一人且时速低于15km的车辆,该车辆的使用者为残疾人或者老年人,车辆定位为医疗辅助器械,目前正积极推动列入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由SAC/TC 114归口上报,SAC/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适用于使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的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其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该标准正在研制中;《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适用于四轮低速电动车,针对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特性,对其尺寸、整备质量以及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不降低,该标准正在研制中。

  (三)省内外“老年代步车”相关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我省与“老年代步车”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54)和轻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27),主要负责全省电动汽车标准化相关技术工作。在电动车辆整车、关键零部件、充电设施等领域主导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88项,在电动车辆安全监管、充电设施、充电站运营等领域制定深圳等市级地方标准28项。组织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20项、行业标准2项。另外,据了解,天津市发布了地方标准DB12/T503-2014《残疾人专用电动车》,日本研究针对老年人出行的安全标准草案,拟在东京奥运会前推出超小型移动出行工具,所涉及标准均与“老年代步车”标准相通或类似。

  二、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产品质量监管问题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和宣讲。针对“老年代步车”生产工艺水平较低、安全隐患突出、驾乘危害较大等问题,通过“质量月”、普法宣传等活动引导老年消费者合理选择出行交通工具。呼吁老年人重视自身安全,优先乘坐公共交通。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积极向监管对象宣传“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守法意识。二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完善《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粤府〔2019〕40号),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强化运行机制、强化案件查办、强化协同共治,不断完善我省打击侵权假冒治理体系。三是加强综合执法。坚持安全底线、公平公正、问题导向、全面纠治的原则,着力构建以安全评估为基础、以分类监管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依托、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来源不明产品行为;加强两法衔接,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从源头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管。四是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归集有关“老年代步车”涉企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增进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互动和社会监督,推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效应。

  三、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公安交通执法问题

  为切实加强我省包括“老年代步车”在内的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安全管控工作,有效遏制涉该类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省公安机关牵头,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近年来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依法从严管理,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车辆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加剧。二是严格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等问题,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强力措施统一处理,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迅速整改源头安全隐患;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老年代步车”乱象整治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履职尽责、多措并举,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继续配合省公安厅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法规标准制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推动“老年代步车”乱象得到根本纠治。

  (一)强化标准引领,加快构建“老年代步车”先进标准体系。积极向国家部委反映“老年代步车”乱象,力争早日明确其产品属性,推动“老年代步车”国家标准立项,将“老年代步车”纳入CCC认证范围。参照日本等国内外经验,加强法规和标准研究,正视“老年代步车”的客观存在,既规范其安全行为,又给予其便捷出行以合理出口。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老年代步车”乱象治理中的技术性、引领性作用,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领导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解决标准与认证跨部门协调难题。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引导企业落实产品标准“领跑者”制度,在同行业同类产品排行榜中领先靠前。发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资助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市场主体组织标准化项目研究,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老年代步车”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彰显标准化在解决群众关心、企业关注、媒体聚焦的重难点问题中的突出作用。

  (二)强化社会共治,提升产品质量监管。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老年代步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摸查核查,对本辖区相关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销售者信息进行调查核查,建立行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夯实监管基础,健全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切实摸清本省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情况,积极推动各地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以政府名义出台综合整治意见,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严厉整治非法生产、销售车辆行为,取缔非法生产黑窝点,严格追究违法企业责任。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来源不明产品行为。对非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运用《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手段严格追究生产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广为宣传,警示、震慑违法企业,达到教育一大片的效果。

  (三)强化路面秩序管理,加强公安交通执法。群策群力,部门联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购买汽车,但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上路行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对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四)强化宣传造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针对“老年代步车”等非法生产车辆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途径,通过开辟专栏、以案说法、专题报道、开展访谈、典型曝光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老年代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代步车”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宣传,向群众披露“老年代步车”等车辆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引导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自觉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建生,020-3883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