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信监函〔2020〕42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黄清叶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对违规“挂证”乱象治理力度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科学公正评价,也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在经济领域中,要求从事某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其中,包括企业的人员资格能力认定,即职称要求。企业需要承接相关的业务,又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又或者出于其它降低人力成本等目的,就催生了证书挂靠这个行业。“挂证”即证书挂靠的俗称,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给别的企业,以获取相应报酬。现实中,“挂证”行为时有发生,不仅违背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也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发生在与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关系紧密的行业的“挂证”行为,隐患极大,监管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共同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格监管市场领域违规“挂证”行为。按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注册计量师、认证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职业药师等职业资格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我们认同代表关于挂证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的观点,对相关违规行动的整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例如,2019年3月下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违规“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将“挂证”的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三、治理整治违规“挂证”乱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我们完全赞同代表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尤其是关于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和个人签署诚信承诺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积极探索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的职称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市场领域违规“挂证”行为,营造和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全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制度。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6〕389号),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收集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涉企信息,统一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打破信息“孤岛”。
二是积极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对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企业,依据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监管领域限制或禁止其办理相关业务登记和审批;推动惩戒“黑名单”的跨部门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诚信环境。
三是加强职称管理相对人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将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的倒查、复查。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对查实违规“挂证”的资格证书持有人,依法撤销其证书,并在信息系统记录不良信息。
我们赞同代表的建议,认为代表建议的内容对主管部门出台职称监管政策和计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工作,我们将结合代表建议完善工作计划,加强对违规“挂证”的监管,完善市场主体和个人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引导与鼓励市场主体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服务市场发展,依据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失信企业纳入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加大抽查和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延志,020-3883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