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0〕416号
省教育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谢松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引导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谨防教育异化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们赞同谢松等代表针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提出的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和责任体系等建议。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职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一、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准入工作,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一)依法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一是严把前置许可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前置许可准入关,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二是规范登记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范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名称。
(二)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便利、高效营商环境。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目前开办企业包括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2019年8月底,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从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按照世界银行评价标准,我省开办企业便利度进入全球190个经济体前20名的水平,取得国内、国际比较优势。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办手续。二是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持续推进开展优化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争取国家授权扩大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范围。推动出台《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决企业退出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实现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二、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扎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打破信息“孤岛”,进一步实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增强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二)大力推动联合惩戒工作深入开展
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失信主体信用约束制度,积极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在市场准入和综合业务审批环节嵌入信用核查功能,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办理企业登记和审批等业务,提高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失信成本,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依法打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强化震慑作用。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综合执法优势,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执法工作与引导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强化执法办案工作,加大查处力度,通过监督检查以及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案件线索,依法查处涉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虚假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违法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二是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性机构,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疏堵结合,采取告诫、教育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维护了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有关建议
(一)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辅导、补习、托管,为婴幼儿提供托儿、早教服务,从事文艺兴趣(乐器书法等)、各外语语种的教育培训等机构。但是各界对于上述机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调整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既不利于规范对此类机构的管理,又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民办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上述机构以家庭作坊式培训机构存在,没有获得相应办学许可,且可能涉及学生(员)的人身安全和意识形态教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青少年、幼儿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我们建议,尽快明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定义和范围,并且将各类型的校外托管、早教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二)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监管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关于未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许可部门予以查处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审批机关教育部门应当牵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依法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校外培训、托管、早教、托育等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虚假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琳琳,020-3883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