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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0-0042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4-17
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0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文号: 粤市监竞争函〔2020〕409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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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0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4-17  浏览次数:-

  粤市监竞争函〔2020〕409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期间孔令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局充分赞同人大孔令涌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建议。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职能,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负担,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的理念,深入开展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和充电桩企业收费的整治工作。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提醒告诫。2019年年初,我局发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的通告》(2019年第4号)告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转供电主体不得加收电价及电费,严格执行我省降低电价措施及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对经通告进行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信用广东”网站对外公布。二是排查整治。2019年7月2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436号)此次重点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要求各地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直接抄表情况,统计实行直接抄表的数量和转供电的数量,并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组织执法力量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转供电主体实行重点整治。截至2019年底,共检查转供电主体16253家(其中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转供电主体594家),立案查处35家,退还金额8399.13万元 ,经济制裁合计8410.48万元。规范了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减轻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负担,促进了快速发展。

  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收费行为,维护充电终端用户利益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说明中第七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后如国家无新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新能源充电桩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成本和市场运行情况服务费实行自主定价。我局结合职能,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的规定, 督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让终端用户明明白白缴费,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涉及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管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新能源充电桩企业收取电费,不得加收电价及电费。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建设和发展。

  (二)推动供电企业实施直接抄表。下一步我局将在全省转供电环节电价检查中进一步摸查充电桩企业用电的直抄情况,积极配合经信、能源、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推动用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避免中间环节加收费用,有效传导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到终端用户电价监管。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应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新能源充电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加价收取,对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四)加强明码标价监管。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的规定指导监管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规范标价内容,确保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孙培恒,联系电话:020-3883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