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质监函〔2020〕372号
省公安厅:
广东省十三届三次会议期间,饶宝琴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正式实施前,我局组织部署了国家标准实施的有关宣贯和调查、检查工作,并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了全省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2019年4月4日联合省工信厅、公安厅转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我局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排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和联合打击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标准并经过CCC认证,销售的充电器、锂离子电池是否为原厂产品,跟踪掌握经销商库存的非新国标车辆的处置动向。并将曾经销售过限速装置、整车重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密切关注其是否存在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19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8855家,查处违法案件42宗,其中未经认证生产电动自行车案件1宗,销售无CCC认证电动自行车案件3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件24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案件2宗,罚没金额21万元。
(三)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省市场监管局年度重点监管目录。2019年,共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省级监督抽查200款,抽样采取在生产企业、线下销售者和线上销售者获得样品,其中生产企业抽样50款,线下销售者抽样120款,线上销售者抽样30款。经检验,发现59家企业经营的67款产品不合格。
(四)开展电气和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电气和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质监〔2019〕385号)。2019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生产和销售领域电气和电动自行车企业40297家,发现问题企业1157家;组织抽查电气和电动自行车产品3630款,发现不合格产品452款;立案635宗,罚没金额4043173元;关闭企业131家;责令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电动自行车等6类产品136家企业召回缺陷消费品239万件;下架无厂名厂址或无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等产品33种,货值311万元,有效降低了火灾安全风险。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监管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公告2018第15号),组织政策宣贯,督促指导各生产企业熟悉了解电动自行车转为CCC认证管理的制度安排,及时开展CCC认证和证书转换,保证了相关改革措施于2019年4月15日全面实施。目前,我省共121家企业获646张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二是组织对承担电动自行车认证的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检测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把质量关。同时,督促各机构靠前服务,主动对接生产企业,积极协助企业做好检测认证及过渡期内证书转换等工作,保证企业生产连续性不受影响。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产品标识标签及“三无”产品专项整治。组织对线上、线下销售领域的“三无”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产品标签标识存在的缺标切实解决产品标识标签等“共性”问题以及“三无”产品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产品抽查力度。强化充电桩场所建设和充电桩生产厂家的资质认定,加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缺陷产品的认定和处理。对监督抽查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加强后续处理及召回工作。
(三)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综合治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格车辆、电池和充电桩设备流入市场。配合公安部门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坚决杜绝拼装等不合格车辆重新流入使用领域。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坚决淘汰不合格车辆,堵截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四)继续做好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加大对认证行为合规性和认证结果有效性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履行证后监督责任,压实认证机构对“发证结果负总责”的责任追溯和风险防控机制;针对监督抽查和重点工业产品摸排中发现的认证相关问题,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推进“治病”工作与监管无缝衔接。推进“产品医院”对列入“问诊治病”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产品生产企业限期完成诊治,督促企业签订承诺书,对于诊治过后企业出现的复发问题,将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对于不配合诊治、不愿意负担必要“治病”成本、看不到诊治效果的企业,将按照质量失信记分与评价机制予以处理。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黎明,020-8707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