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人函〔2020〕24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采认台港澳青年境外职业资格的提案》(第2020020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职业资格互认的问题
目前,港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建立专利代理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在港澳地区,只要港澳居民向港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即可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同时,内地有一套完备的专利代理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包括考试、审核、备案、监管等,所以港澳和内地不存在专利代理执业资格互认的问题。
二、关于简化采认职业资格程序的问题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且考核合格,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内地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进一步放宽了职业限制,简化采认程序。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思翰,020-3883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