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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0-0029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3-17
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文号: 粤市监注函〔20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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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3-18  浏览次数:-

  粤市监注函〔2020〕224号  

省委政法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兴印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提请省委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能,深化落实商事登记制度各项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进实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等重要改革,通过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我省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我局赞同人大代表提出的“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关建议。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为律师依法查询档案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一、依法提供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全省企业的商事登记、备案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律师可据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免费查询涉案企业商事登记等信息。律师在公示系统上查询所得登记机关公示的涉企信息属于电子证据,是依法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经查证属实并能证明相关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它虽然不同于档案机读材料这一传统书证形式,但由于该信息与从注册地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具有同源性,应与传统档案机读材料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例如律师通过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建议司法部门对此予以明确和认可。

  二、依法提供查阅涉案企业书式档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原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原省工商局、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查阅、复制管理办法》(粤工商〔2003〕联字17号之附件)第三条(二)规定:“律师凭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立案证明或判决书查询有关企业的档案资料。”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律师提供相关立案证明(或判决书、裁定等文书)等材料前来查询涉案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的,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查询涉案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服务。

  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的具体范围及情形(包括除外情形)。例如,我局在具体工作中常遇到以下情形,职业举报人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信访的需要,委托律师向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机关如何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行政机关因内部管理需要制作的相关立案、批准、协查等办案文书,我局认为上述信息资料与被举报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与申请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该情形,是否应当准许律师调取有关材料,建议能予以明确,以便既确保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合法行使,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建议明确律师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有关单位认为律师申请获取的材料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无关,或者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材料,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如该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该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单位可以就律师在本单位收集到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要求律师签字确认。

  (三)建议由司法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原则上规定了律师“可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界限,至于该如何把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调取证据。二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建议做限制解释,即律师收集证据的界限只能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并由司法部门出具协助调查函,明确需要取证的目录清单,以免权利被滥用。三是探索建立司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衔接、及时通报、联合惩戒”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流程。四是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我省律师工作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应遵守的职业纪律及惩戒办法,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违规责任追究,通报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等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为推行信用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调查权。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联系人:邓华琴,联系电话: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