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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6-0018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3-2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处罚〔2026〕5号)
文号: 粤市监处罚〔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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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处罚〔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3-24  浏览次数:-

粤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深圳)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法定要求保持获证时的计量认证条件,且整改后仍未达到获证条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请我局吊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核,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取得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检测能力项目为: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B 8898-2011,2.《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943.1-2011,3.《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22部分:室外安装设备》GB 4943.22-2019。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持续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离职后,应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经查明,当事人原授权签字人刘**、林**分别于2021年5月和7月从当事人处离职,但当事人并未及时配置新的授权签字人并办理变更手续,直到2025年8月7日在执法检查中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期间连续4年未能满足获证时的计量认证(即资质认定)条件。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上述情况后,于检查当日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前予以改正。当事人于8月29日向我局申请新增项目和变更授权签字人,申请将授权签字人变更为李**。在我局组织的现场审评中,评审人员对李**的技术能力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为“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不满足所申请的能力要求”,《评审报告》结论为“不符合”。由此,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驳回了当事人变更授权签字人的申请。当事人在责改期限内未能落实整改要求,不按照法定要求配置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任职条件的授权签字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获证条件,未能按要求保持计量认证条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取得的,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认证机构资质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示平台所公示的当事人行政许可信息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时的授权签字人为刘**、林**,以及当事人所具备的检测能力项目。

  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吊销**************(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请示》(深市监〔2025〕241 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移送**************(深圳)有限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的函》及其附件。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4.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2月18日、12月30日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吁*、原授权签字人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原授权签字人林**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原授权签字人刘**、林**的社保记录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在原授权签字人刘**、林**于2021年7月离职以后,未按照获证时的计量认证要求配置授权签字人,未能满足获证时的计量认证条件。

  5.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深市监龙责改〔2025〕0005647号)。证明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8月7日责令当事人于同年9月6日前对未按要求保持计量认证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总经理黄**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评审报告》(受理号:(粤)市监(计认)受字[2025]00-002111号)。证明当事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以后,持续不配置授权签字人,直到2025年8月在检查中被发现,并在收到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的《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后,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按要求保持计量认证条件。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6〕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项目,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本局决定:

  吊销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并予以公布。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