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罚〔2025〕粤北办007号
当事人:肇庆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卧式干发护发机,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本局在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2025年9月17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卧式干发护发机(型号规格:额定功率:1400W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SYCM-HD-1002,生产日期/批号:2025-09)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4400251207402071),报告中样本的所检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将监督总体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同时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的卧式干发护发机(型号规格:额定功率:1400W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SYCM-HD-1002,生产日期/批号:2025-09)生产了75台,每台成本*** 元,生产成本*** 元。销售了75台(含3台抽样),每台销售均价*** 元,销售收入*** 元。没有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5120740207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5120740207C)和《检验报告》(编号:4400251207402071)各1份,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卧式干发护发机(型号规格:额定功率:1400W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SYCM-HD-1002,生产日期/批号:2025-09)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11月6日《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5120740207C)、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4400251207402071)、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产品购销凭证、企业销售情况表、产品合格证、采购合同、供货方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生产了卧式干发护发机的违法产品。
4.产品购销凭证、企业销售情况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该批卧式干发护发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5.现场检查和照片证明该批次总体不合格卧式干发护发机生产销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26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粤北办007号),当事人书面回复不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量阶次从轻:1.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2.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经综合裁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卧式干发护发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250元;
2.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6250元的1.6倍罚款9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