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北稽罚〔2024〕018号
当事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广东省河源市******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分别注册两个微信公众号,分别为:“河源**”,总用户数92882人;“河源**教育”,总用户数16488人。当事人通过在以上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和印制宣传单的方式,直接宣传介绍其开设的培训课程及相关培训服务,同时通过宣传考试通过率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吸引消费者报名购买相关培训课程及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在“河源**”“河源**教育”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和印制宣传单的方式,发布部分含有以通过考试学员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这部分广告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一)当事人通过“河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2024年河源**面试,多个班级超60%上岸》(发布时间:2024年5月21日,阅读量:1942),设计的“大波上岸高分面试成绩单来啦 来吸吸上岸好运”板块,含有“守擂成功”“笔试第七面试第一逆袭上岸”“笔试落后4分逆袭上岸”“状元守擂成功”“招3排9综合第一逆袭上岸”等内容。当事人使用已报名培训课程的学员经过培训后成功通过考试的聊天记录和考试成绩截图等内容。
同时,该篇推文和当事人发布在另一微信公众号“河源**教育”的推文《速查!2024广东事业单位集中招聘笔试成绩已出》(发布时间:2024年5月13日,阅读量:3922),均挂接有“河源**喜报往期回顾”版块。该版块链接有10篇推文(链接显示为15篇,其中6篇打开均为同一篇文章,实际为10篇推文),这10篇推文均设计有“喜报”板块和“报喜”板块,其内容皆含有使用已报名培训课程的学员经过培训后成功通过考试的聊天记录和考试成绩截图等内容。
(二)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源**教育”发布推文《招54人!大专可报!河源市2024年度**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6月19日,阅读量:18069),设计的“2024年河源事业单位笔试提前学课程表”板块含有“2023年和平事业单位考试中,河源**学员斩获全场第一”“2023年紫金事业单位考试中,河源**学员斩获全场第一85.75分 ”“2023年广东省事业单位统招【东源考区】医疗岗面试中斩获全场第一89.4分”“2023年广东省事业单位统招【紫金考区】医疗岗面试中斩获全场第一”“2022年广东省事业单位统招龙川考区,河源**医疗学员通过率100%(仅展示部分) ”等内容。
(三)当事人在营业厅内摆放《**医疗 2024年连平医疗卫生招聘》宣传单,在“师资介绍”中声称菁英老师周**毕业于双一流医疗高校,获得“2023年统考面试东源考区医疗岗,带的学员斩获全场第一,也有学员逆袭12.6分上岸”“2023年统考面试紫金考区医疗岗,带的学员斩获全场第一&第三”等成绩;声称菁英讲师杨**毕业于医疗高校,获得“2023年6月广东事业单位统考通过率79%,逆袭学员以全场最高89分逆袭成功”“2024年广东汕尾事业单位面试状元85.1分”等成绩。当事人在宣传单中列举学员考试成绩、通过率、授课讲师培训能力等内容。
当事人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河源**”“河源**教育”发布广告,以及使用宣传单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审核,没有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权书》,《关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授权书》资料的复印件,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广告的截图,相关广告的阅读量截图,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和设计印发宣传单,其中部分广告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和设计印发宣传单,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较长,长达1年多的时间。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