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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1X/2025-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2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12号)
文号: 粤市监广办罚〔2024〕012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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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12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次数:-

粤市监广办罚〔2024〕012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的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抽检,当事人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3月26日至月4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等,初步查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5月16日,因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本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8月17日,公安机关决定撤案。本局收到公安机关退回的卷宗材料后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至11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先后从***公司购进***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台,并对其后衣架、鞍座、电池输出断路器进行改装,或加装了蓄电池托架。上述涉案***个型号电动自行车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具体不符合项目包括:“6.3电气安全”项目的“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和“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6.1整车安全”项目的“尺寸限值(后衣架宽度)”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上述涉案待售的***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提取相关证据以及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等情况;

  3.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并对其改装或加装的有关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有关情况;

  5.提货单、情况说明及汇总表等,证明涉案产品数量及货值;

  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份,证明当事人待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情况;

  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情况;

  9.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4〕012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安全项目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处罚以及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电动自行车2878台;

  2.罚款5539149.1元(伍佰伍拾叁万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壹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