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03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清远市人民政府已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和《清远市清新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清城区人民政府已印发《清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上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于2026年4月7日起实施;清新区人民政府已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将于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以上新制定的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和标准”)。 鉴于“新办法和标准”对清城区和清新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程序、标准、安置途径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现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已不能适应管理要求。为确保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拟在“新办法和标准”施行之日起,正式废止“旧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0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停止执行。文件涉及相关事项,按上级规定和我市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