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06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随着清远市清新区近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清新区当前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与农作物种植成本、产值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造价、搬迁成本已不相适应,而且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收工作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清新区实际,制定《清远市清新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标准》于2025年11月20日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起草工作并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评估论证,形成了《评估论证报告》;11月25日向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11月25日至12月24日,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2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26年1月6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1月8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1月14日,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完成局内部合法性审查;1月22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月23日,市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28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标准》由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青苗补偿标准表、养殖类补偿标准表四个部分组成。 本轮补偿标准项目以大类为主,覆盖了现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补偿标准项目,主要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并衔接现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修订亮点内容 本轮更新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了部分品类和具体种类,对补偿标准重新评估,与现行标准的对比情况如下: 1.本轮建筑物重置价部分由住宅类建筑物补偿标准、非住宅建筑物类补偿标准组成,本轮更新对重置价格进行了重新评估,重置价包含建安成本、前期费用和资金成本,住宅类平均涨幅约26%、非住宅类平均涨幅约27%。 2.本轮地上构筑物与附属设施部分标准中一共有18个种类88个项目,其中新增项目68个,已有项目中坟墓类迁移涨幅较大,为100%-333%,其余项目平均涨幅约23%。 3.本轮青苗补偿部分由青苗补偿费标准、果木类、林木类和绿化树补偿标准组成,本轮更新中新增经济作物类、天然林、榴莲等20个种类,按照现行市价比较法、成本法和剩余法等多种方法评估,胸径大于10厘米的树木按迁移成本补偿。其中农作物平均涨幅约18%;果木类除沙糖桔、火龙果、零星果树苗等个别种类上涨外,其余基本持平;林木类平均涨幅约20%;绿化树补偿标准除个别胸径5厘米以下的略有提高外,其余基本持平。 4.本轮更新中新增了养殖水产类、养殖禽畜类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迁移成本评估,其中养殖水产类同时覆盖养殖成本。 五、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解读材料形式为文字版政策解读;解读途径为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发布政策解读文件;解读时间为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