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76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4年12月5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地涉及吉田镇旺南经济联合社,总面积0.8705公顷,其中:农用地0.5504公顷(林地0.5504公顷),未利用地0.3201公顷。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详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 地区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 --- | --- | --- | | 吉田镇 | 林地 | 28.7730 | | 未利用地 | 25.0200 |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7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1.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76号.docx 2.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