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评定连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批准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现予公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