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变更阳江LNG调峰储气库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投资主体的请示》(阳江LNG〔2017〕16号)、《关于变更阳江LNG调峰储气库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投资主体的初审意见》(阳发改能源〔2017〕140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委以《关于同意太平洋油气(阳江)控股有限公司阳江调峰储气库项目备案的复函》(粤发改能电函〔2013〕3990号)备案阳江调峰储气库项目,项目单位为太平洋油气(阳江)控股有限公司。鉴于广东省商务厅以粤商务资字〔2015〕299号批复同意广东粤电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油气(阳江)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电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平洋油气(阳江)控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委同意阳江调峰储气库项目投资主体由太平洋油气(阳江)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余各项内容仍按粤发改能电函〔2013〕3990号文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