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1487号     2012年12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设立“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并批准〈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11〕1439号)悉。为规范我省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依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类型分别制定,按实际成交金额分档确定收费费率,并按费率分档递减累进计算(详见附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为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提供并核实交易的矿业权资料,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矿业权交易业务; (五)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含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 四、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