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855号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省财政厅: 《关于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财工〔2012〕303号)悉。经研究,现就资产评估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粤价〔2010〕142号文规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