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1999]194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我省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普通艺术院校学生的住宿费,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成人艺术院校的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 学校类型 | 专业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 --- | --- | --- | --- | | 本科 | 专科 | | | | | 普通院校 | 一类专业 | 10000 | 8000 | 一类专业为培养成本高的设计、声乐、钠琴、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述两面三刀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本表所列标准为学费的最高标准 | | 二类专业 | 8000 | 6000 | | | | 三类专业 | 6000 | 4000 | | | | 成人院校 | 脱产班 | 8000 | 7000 | | | 业余班 | 5000 | 4000 | | | | 高职院校 | 一类专业 | | 10000 | | | 二类专业 | | 8000 | | | | 三类专业 | | 6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