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九月三日       粤价[2001]206号 广州、东莞市物价局、经委,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在全省范围内稳妥地出台峰谷电价政策,有效发挥峰谷电价削峰填谷的作用,提高电力系统负荷率,减少广东电网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广州、东莞在大工业用户中逐步试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9月1日开始,对已安装分时段计量电表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自来水、煤气生产用电除外),按当月抄见用电量,统一执行峰谷电价。 2、9月1日后,电力部门要制订两地大工业用户换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具体计划,并加快工作进度。凡已换表的大工业用户,从换表之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峰谷电价。换装电表的具体计划由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在9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我省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即高峰6小时,平段10小时,低谷8小时。具体时段暂安排为:高峰为8时―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平段为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次日0时;低谷为0时―8时。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1、我省峰谷电价暂按如下比价关系安排:以目前用户执行的电度电价(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为基础,平段电价为100%,高峰为120%,低谷为70%。 2、对试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3、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广州、东莞两市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四、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1、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时段的用电量。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高压供电低压计量专变用户,其变压器损耗也应按分时电能表各时段的抄见电量比例,分别拆分计入各时段电量,按峰谷电价计费。需要由用户负担线损的,也参照此原则确定。 3、对企业原享受的执行省网电价的电量,也实行峰谷电价计费。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当月执行省网电价的总电量,按当月电能表各时段的抄见电量比例,拆分各时段的执行省网电价的电量。电能表各时段电量冲减执行省网电价的电量后,即为执行一般大工业峰谷电价的电量。 4、对于分子母表、且母表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其不实行峰谷电价的计费子表也应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各时段母表的电量减去不实行峰谷电价的子表的相应电量,则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如该子表尚未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则将子表的电量分别按母表各时段抄见电量的比例,分相应各时段冲减母表电量,即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 五、峰谷电费的计算 1、电度电费的计算 高峰电度电费=高峰时段的用电量×高峰电价 平段电度电费=平段时段的用电量×平段电价 低谷电度电费=低谷时段的用电量×低谷电价 2、总电费的计算 总电费=(高峰电度电费+平段电度电费+低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1±功率因数奖惩率)+城市建设附加费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实行峰谷电价后,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按用户实用的总有功电量和总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对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仍按原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峰谷电价试行期间,请电力部门做好峰谷电价的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实行前后大工业用户用电负荷曲线变化情况,削峰填谷的成效,用户综合电价变化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每月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八、在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不实行峰谷电价用户电价表单位: 分/千瓦时(含税) |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 | --- | --- | --- | --- | --- | | 一、大工业(一)基本电价 |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 | | 9 | | 最大需量(元/KW・月) | 13.5 | | 13.5 | | | (二)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60.9 | 1.4 | 62.3 | | 2、一般大工业 | 68.22 | 1.4 | 69.62 | | |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72.4 | 1.4 | 73.8 | | 2、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 79.72 | 1.4 | 81.12 | | | 三、商业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98.5 | 1.4 | 99.9 | | 2、一般商业 | 105.82 | 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