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1]5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3月20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每人10元。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按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2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10元。 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标准,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四、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331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0]839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0]237号)收悉。鉴于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收、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标准。城市规划师,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60元。 二、注册收费标准。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三、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上述考试费、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明章费由省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上交比例为: (一) 考试费和注册费按收费标准的70%上交。 (二) 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全部上交。 五、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0]299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0]37号)收悉。鉴于你部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根据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等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经重新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级、二级,下同)的考务费标准,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每人每科由40元调整为60元;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由110元调整为120元。 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费标准由每人30元调整为50元。 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注册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四、考试报名费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我委备案。 五、为方便考生交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有关考务费、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由省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上交的比例为: (一)考务费和注册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收费标准的70%上交;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收费标准的30%上交。 (二)注册证书费全部上交。 六、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