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O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0]177号 各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2000]10号)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优惠电价电量指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优惠电量电价价目及省“双优”指标电量电价价目。 1、大工业用电电价(含税价): (1)省指定(含自来水)企业用电的省网目录电价由原36.70分/千瓦时恢复为山区50.10分/千瓦时,非山区54.20分/千瓦时。 (2)省属煤矿(含小化肥)企业用电的省网目录电价由原28.30分/千瓦时恢复为山区50.10分/千瓦时,非山区54.20分/千瓦时。 2、非、普工业用电电价(含税价): 省指定(含自来水)企业用电的省网目录电价由原44.50分/千瓦时恢复为山区60.80分/千瓦时,非山区65.70分/千瓦时。 二、取消优惠电量电价后,原享受优惠电用户(包括执行省“双优”指标电量电价价目的用户)的电价,按如下原则执行: 1、对省经贸委下达执行省网电价的电量,按省物价局、经委、电力局批复各地电价价目表中省网电价电量一栏的标准执行。 2、对省经贸委未下达执行省网电价电量的用户或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省经贸委下达的执行省网电价电量的部分,其到户电价按省物价局、经委、电力局批复各地相应用电分类的电价执行。 3、电力建设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减征、免征的标准和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的实际电价与本文规定的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电力集团公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