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为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项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是指运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价格调控需要对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有关项目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使用坚持“后补贴”的原则,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总体布局,选择已建、在建的项目给予补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广东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 (三)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四)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自评; (二)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三)加强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价格调控需要拟订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项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数量、申报条件等; (二)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前置审核、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实施绩效自评; (五)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实地考察、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按要求在管理平台录入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销售环节项目申报材料; (三)按项目管理关系(指认定或评定,下同)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四)按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辖区内扶持项目档案;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七)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职责: (一)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有关工作; (三)按规定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四)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项目相对固定,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对“三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项目间有机衔接,发挥专项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十条 “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粤价〔2011〕78号)及各地新增品种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生产环节主要有蔬菜生产企业的蔬菜大棚和田头冷藏设施建设等项目;流通环节主要有应急储备基地标准冷藏设施、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区域性农副产品规模化集散配送中心等项目;销售环节主要有经认定且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项目。各环节年度具体扶持项目根据价格调控需要设定,以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采取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具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环节项目综合考虑蔬菜种植面积、蔬菜大棚现有和年度新增面积、年度新建田头冷库库容等生产供应能力,以及产销对接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流通环节项目综合考虑标准冷藏设施现有及新增库容、协议储备量等应急保障能力,配送中心集散配送品种、规模等产销对接情况分档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销售环节项目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分档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依托管理平台实行网上与公文并行、逐级申报审核,全面推行公开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资金实行年度总体计划和具体项目明细计划复式审批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价格调控需要拟订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绩效目标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范围获批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并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数量、申报程序、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销售环节项目集中由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环节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管理平台并以公文形式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组织项目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经集体讨论,分析评定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后(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确定向上一级申报项目。 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生产、流通环节项目直接向省申报,其他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省申报,确定向省申报的项目须提交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前置审核并反馈审核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组成监督核查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核查人员须署名确认核查结果;采取专家公开评审论证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协调小组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三项建设”项目资金补贴方案(包括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及时向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下达批准使用的年度“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预算,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转拨资金,并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既有项目的各类补贴资金应当一次性拨付到位,新建、在建或改造项目的建设补贴资金可视建设进度采取分期拨付、报账制拨付等方式,待建设完成并验收后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三项建设”项目省级补贴资金一经下达,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建设地点。确需变更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向省报告说明,在下一年度向省申报的项目中统筹考虑调整使用。已拨付的项目补贴资金应予以追回。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数量、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 扶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项目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在建或改造项目的建设和验收指引,确保扶持项目建设任务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市、县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扶持项目档案,对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金额、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或改造进度、协议履行等情况登记造册,以备价格应急调控之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关系,在认定平价商店时与平价商店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拨付后与生产、流通环节项目签订保供、储备、对接等相关协议,明确在建或改造项目的验收时间、省内市场和平价商店供应要求、应急储备数量、价格调控义务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生产和流通环节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建立补贴资金收支明细登记、供应平价商店或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情况登记、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的跟踪指导。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通过对“三项建设”项目进行扶持,促进生产、保障供应,优化流通、减少环节,平价销售、引导市场,构建贯穿生产、流通和销售三个环节有机衔接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体系,有效实施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 第二十八条  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项目的绩效目标围绕提高生产储备能力、提升应急保供水平、充分实现产销对接、有效发挥价格调控作用等分类设定。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按规定组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粤价〔2013〕194号)、《关于加强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1〕269号)和《关于“三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2012〕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