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2〕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考费标准的请示》(粤教考〔2001〕1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1、同意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科20元调整为25元。其中上缴省和国家的标准由每科9元调整为11元。 2、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单科合格证费,发放单科合格证的费用在考试费中列支。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